基金会管理规定最新8篇

时间:2023-07-18 08:08:44 | 来源:啦啦作文网

随着基金会的发展壮大,基金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不仅在社会资源的动员、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协助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在公益理念推广和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差异网为您精心收集了8篇《基金会管理规定》,亲的肯定与分享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

章 总则 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篇二

一、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用人制度

1、从事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为教育事业作奉献的精神。

2、要廉洁,不谋私利。与钱打交道,必须一尘不染,洁身自好。

3、社会组织是为群众服务的,公益性是教育基金会的本质属性。要按公益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不搞个人恩怨,不为公益性以外的特殊人群谋利益。

4、在本会工作的人员要热爱公益事业,具有教育方面的基本知识或实践经验,对教师、学生有感情。要遵守秘书处及局机关一切制度。

5、本会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人事变动需经主管局认可。

二、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1、公益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本会章程原则,必须经过秘书处研究同意,经过法人代表审定、主管局认可。

2、实施公益项目,秘书处必须有“登记表”,登记表包括的内容必须认真填写,数字真实,材料翔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除追回款项外,报有关部门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公益项目应定期进行评估,不合适宜、不合教育政策的应该及时纠正;要继续实施的,尽量更完善、更能顺民心民意。

4、公益项目实施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的选择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实施公益项目财务手续必须完备,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理事长审定签字同意方可执行,一切公益开支都必须账目清楚、真实可查。

三、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本会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管理。

2、年内产生的文件、资料、照片,年底收集完整,而后整理装订成本,长期保存。

3、上级及其他来函文件,由秘书长签阅后,送理事长阅示,按照理事长签批意见,交由相关的秘书处人员办理,办结后存档。

4、档案资料分年度整理成册,分年度进柜保存。

四、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1、本会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2、本会印章使用对外使用基金会印章,必须经法人代表同意方可使用;秘书处印章必须经秘书长认可方能使用;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方可使用。

3、印章使用完毕,交由管理印章的同志收检,交接手续必须完善。

4、遵守法律法规确定的印章保管使用原则。

5、更换印章,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五、湖南省龙山县基金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

1、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必须坚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成员应天天上班,因事因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院内,应遵守县教育局机关的办公制度。

3、上级文件、重要电话必须记录在案,并送领导签阅,按规定日期办理完毕,下面来函及一般信件应登记在册。

4、秘书处办公室应保持清洁卫生,坚持天天打扫。

5、秘书处办公室报刊杂志及办公用品用完后必须归还原位。

6、做好理事会及秘书处重要会议的记录。

7、基金会的会议及重大活动住宿安排工作应作预算,无特殊情况,不得突破预算,并要求及时结账。

8、办公用品的购置及办公用费开支均由专人负责,厉行节约。

六、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慰问费使用范围及原则

1、全年慰问经费不准突破年初预算。

2、享受慰问的对象为本理事会人员包括顾问、理事、监事以及为基金会做了大量具体工作的人员。

3、节日慰问,每年“五一节”、“老人节”分别为本会离 m. 退休同志发放一次性慰问金,春节为理事、监事、顾问及有关工作人员发一次性慰问金,但全年一次理事会议都没有参加的理事不予慰问。

4、每次慰问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0—500元,但对做了大量工作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有特殊贡献的理事可适当放宽。

5、每次慰问由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七、湖南省龙山县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经费开支制度

1、秘书处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议决议的办事机构,办公经费及人员补贴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基金会总开支的百分之十。

2、离退休老同志的通讯和交通补助费,在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费中开支,坚持上班的每月600元,未坚持上班的适当补助,按季度发放。

3、经费开支审批,1000元以下预算内开支,由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开支,由理事长审批。每笔开支,经手人必须注明开支的性质。

4、与基金会的有关的来人、来客接待,坚持热情、勤俭节约的原则,开餐作陪人数限1—2人。

5、经费开支,预算内的应控制在预算数额之内,预算外开支,需经理事长批准方能开支。

6、财务人员要遵守财会纪律,廉洁奉公,精打细算,把好财务开支关。支票和印鉴分开、分人保管。

7、年终慰问、节日慰问等具体开支项目,按基金会理事会已定的原则办理。

8、开餐、住宿及日常支出的发票,应在三天内审批、报销。在宾馆、饭店不签单。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篇三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加强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管理

(一)基金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准确并注意区分不同价值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妥善管理,严防丢失、毁损。

(三)归档范围:上级机关印发、本基金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材料。

1、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发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登记证、法人证、批复等;

2、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各项报告;

3、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4、本基金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理事会纪要及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会计预算、决算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

6、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本基金会职工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任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的文件材料;

8、本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材料。

9、本基金会民政部登记年检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重要活动领导人讲话、题词及其音像资料;

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二、收集整理

(一)本基金会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活动,按照归档要求,由承办人在工作和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文件资料集中后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会议主要文件等需归档的资料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三)本基金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四)建立基金会专家库、志愿者数据库,利用基金会网站及时向公众传递各种活动信息及相关资料。

三、档案利用

(一)借阅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

(二)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未经批准,不准复制档案。

四、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填写移交清单,办好移交手续。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章监督管理 篇四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 篇五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支,第二年开始按利息收入设会务经费支出科目列支。

2、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凡使用母金应由会长或委托人签具意见后方可使用。日常会务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日常办公经费在预算之内可由办公室掌握作用。各办事处项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由各办事处主任审批。

3、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向本会行政部门申请,由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各部门领用时必须签字。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3)市内出差午餐补贴按规定标准列支。

(4)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5)各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六、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基金部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基金部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收据管理

(1)基金部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2)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基金部出纳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七、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办事处建立财产帐册,基金部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章法律责任 篇六

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章 总  则 篇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都公益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超额报酬。

(三)住房补贴:补贴员工住房支出。

(四)交通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五)通讯补贴:补贴员工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

(六)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住房补贴于每月 5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年底发放;

(四)通讯、交通补贴每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机构可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职务工资

(一)基金会职务分为7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总监、副总监、项目主管、项目副主管、项目助理。每级又分成6档。员工根据职务和档次确定其职务工资(附表1)。

附表1:职务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级 档 项目 助理 项目 副主管 项目 主管 项目 副总监 项目 总监 副秘 书长 秘书长

一档 3,350 4,500 6,000 7,000 8,800 17,100 30,000

二档 3,550 4,750 6,300 7,400 9,300 17,900 32,000

三档 3,750 5,000 6,600 7,800 9,800 18,700 34,000

四档 3,950 5,250 6,900 8,200 10,300 19,500 36,000

五档 4,150 5,500 7,200 8,600 10,800 20,300 38,000

六档 4,350 5,750 7,500 9,000 11,300 21,100 40,000

(二)各职务工资标准

“项目助理”起薪为3350元,档幅为200元。

“项目副主管”起薪为4500元,档幅为250元。

“项目主管”起薪为6000元,档幅为300元。

“项目副总监”起薪为7000元,档幅为400元。

“项目总监”起薪为8800元,档幅为500元。

“副秘书长”起薪为17100元,档幅为800元。

“秘书长”起薪为30000元,档幅为2000元。

(三)职务工资晋升由员工每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南都基金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南都基金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交通津贴:秘书长不领交通补贴,其他员工补贴标准如下(附表2)。

附表2:交通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条 通讯补贴:秘书长与副秘书长实报实销,其他员工补贴标准如下(附表3)。

附表3:通讯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附表4):

附表4:住房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类待遇规定

第十四条 带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龄1-5(含)年,假期每年为3天;工龄5-10(含)年,假期每年为7天;工龄10-15(含)年,假期每年为10天;工龄15年以上,假期每年为14天。

2、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庆假除外。

3、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新调入人员。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5、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6、员工在其他机构的工作年限可视情况计算工龄。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休年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一)假期

1、探亲:

(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探父母:未婚员工,每年一次14天;如两年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员工,每四年一次20天。

2、探亲假期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实另加。

3、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基金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

(二)待遇

1、员工探亲路费只报销火车硬座或轮船四等舱船票,45周岁以上乘火车超过6个小时(晚上8点—次日晨7点)的可报销硬卧车费。

2、探亲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职务津贴,各部门根据考核标准核发其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十六条 婚丧假

(一)婚假:

1、一般婚假3天。

2、晚婚给假10天;晚婚系双方初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二)丧假:

1、丧假给假3天。

2、丧假系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

婚丧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职务工资,各部门根据考核标准核发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十七条 员工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各部门领导同意,经秘书长批准,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一支面向社会的机构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办公室。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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