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优秀9篇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呢么竞争性谈判操作程序你又知道多少呢?这次差异网为您整理了9篇《竞争性谈判》,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竞争性谈判 篇一
竞争性谈判篇之评标标准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 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采购 篇二
近期,本土家电企业海外并购屡遭挫折。业内专家)差异网○www.chayi5.com(认为,本土家电企业仍旧缺少足够人才、技术和财力,中国家电的国际化之路仍处探索阶段。
20xx年7月份,美国家电巨头惠而浦斥资7.58亿欧元收购意大利企业意黛喜60.4%股权;9月份,伊莱克斯以33亿美元(约202亿元)将美国通用电气(GE)收入囊中。由于这两次被收购企业均是欧美家电老品牌,不仅在欧美地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且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吸引了包括中国家电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参与竞价。然而,不管是溢价9.1%参与竞购意黛喜的长虹,还是一度被看好为GE最佳买家的海尔,最终均以失败收尾。
其实,说到国内家电企业的海外并购,自20xx年起,中国家电企业就已开始借船出海。在20xx年至20xx年这三年中,家电企业海外并购尤为频繁,几乎每年都有并购消息传出。
20xx.10美的收购埃及Miraco公司32.5%股份
20xx年10月,美的电器以5748万美元收购美国联合技术公司间接持有的埃及Miraco公司32.5%股份。
Miraco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家用空调、中央空调及冷链产品,占据埃及家用空调、轻型商用空调与中央空调市场的主导地位。分析师认为,通过此次股权收购,Miraco公司将成为美的电器在非洲推广整合资源的优质平台,美的电器将坐地埃及,同时辐射非洲、中东和南欧,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埃及和周边地区的成本竞争力。
20xx.7海尔收购日本三洋电机白电业务
20xx年7月,海尔以1.283亿美元收购三洋电机在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的洗衣机和冰箱的研发及销售业务,并将著名三洋洗衣机品牌AQUA收归旗下。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陈超表示海尔在国际市场上被认定为中等偏下的产品品牌,收购三洋有助于打入高端市场。海尔收购三洋品牌后,可以利用这一品牌的形象优势拉升整体的产品格局,尤其利好海尔在日本的市场拓展。
20xx.11美的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51%股份
20xx年11月,美的电器以2.233亿美元价格,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公司51%的股权,开利将继续持有49%的股权,美的、开利双方将联合经营和拓展拉丁美洲地区空调业务。
业内分析人士称,此次美的在拉美市场收购开利相关业务,强强联合的格局有利于巩固美的相关战略市场的竞争优势,对于美的完善全球布局,拓展自有品牌,强化本土经营,培育海外制造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xx.11海尔收购新西兰斐雪派克超90%股份
20xx年11月海尔斥资约7.66亿美元拿下新西兰国宝级电器品牌斐雪派克。
分析师认为,此次收购将会使得海尔集团深入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市场。在这些市场上,斐雪派克有很好的市场表现。
海外并购过往的诸多案例表明,中国企业走出去并没有特定的模式或特定的套路可以遵循,重点应在企业对其本身能力的客观估量及对并购目的、并购战略的准确定位和有效实施。虽然近两年中国家电企业的海外并购之路并不顺畅,但过往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只要坚持前行,总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时刻。
竞争性谈判 篇三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之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缺陷
对政府采购来说,除了应遵循《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采购成本和采购效率,这是无法回避的两大问题,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规定,显然有缺陷。
首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将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规定为六种,是有道理且是符合实际操作要求的,设计多种采购方式正是兼顾了“公平、公正”原则和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试想,假如政府采购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方式,那么,采购1000元的打印机与采购1000万元的信息系统将付出同样的采购成本、得到同样的采购效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反观《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一些规定是有缺陷的,从中可以看到,在只有两个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响应(或最终报价只有两个供应商)的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势必无限制地将“采购进行到底”,也即陷入谈判—失败—再谈判—再失败…的困境中,这些规定显然没有考虑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例如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其次,《74号令》第三十三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也过于苛刻,因为采购人、采购机构无法保证,在谈判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都愿意进行最终报价,也就是说,即使开始时有3个供应商进行了实质性响应也可能造成谈判失败,因为《74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也只要求参加谈判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即可,由此可见《74号令》的规定过于苛刻,造成不必要的采购失败而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
最后,虽然《74号令》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没有明示,“制定谈判文件”与最终参加谈判的谈判小组是同一批人,还是不同的谈判小组,但从条文的字里行间似乎可认为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假如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规定矛盾;第二,如果不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则采购效率更加低下,采购成本更高(采购成本不仅仅是支付专家费,主要是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公开招标方式都没有要求由专家来“确认或者制定招标文件”,为什么竞争性谈判要有专家来“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有能力制定招标文件,而没有能力制定谈判文件?更何况,目前的相关法规中均没有要求专家在评标前“确认”招标文件的规定,为什么竞争性谈判要由专家来“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 篇四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 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采购 篇五
1、首先,如何变得让自己会聊天,这不是说说的事,要把功夫下到实践中去,并且掌握一些关键的技巧,注意平时与人交谈要随和,说话语速要缓,至少能够让他人听清楚自己的表达内容。
2、跟别人聊天时要一心一意不要走神,生活中有很多人给人一种傲慢的印象,主要是因为与他们交流的时候,心思不在聊天上,总是问一句半天才答一句,有的甚至默不作声,这是极不礼貌的一种态度,让人感到非常不舒服。
3、聊天过程中,要听得懂对方的意思表达,深刻去了解一下到底对方要表达的什么意思,例如是要对你倾诉还是要分享还是要你给出建议,对于不同的情况要进行不同的态度回应,千万不要再别人跟你分享快乐的时候,你给人家泼一盆凉水。
4、寻找共同话题,有的人性格不同,有的人出身不同,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流的时候会出现一些无法谈论到一起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要根据寻找两个不同人生中相同的兴趣爱好或者经历来说,否则真的很难将聊天延续下去。
5、聊天不仅是要言语上的沟通还是心理上的共鸣,有的时候当别人向你倾诉自己的事情,你要适时的给予回应,还可以就事论事的发表一下自己的想法,并且两个人在一起沟通的时候还要有眼神的交流,让聊天更畅快。
6、聊天还要讲究技巧性,尤其是进行网上聊天,彼此之间没有眼神肢体的交流,单独靠着文字,如果没有技巧就会把天聊死,尤其是刚开始处对象的两个人,聊天时一定要根据每个人的性格特点,开启不同的聊天模式,切记不可以一味地挖掘一个人的隐私,也不能只肆意的去评论他人。
竞争性谈判采购 篇六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在一些情况下,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形势的要求,公开招标方式并不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最佳方法,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其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主要方法。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凡是符合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具体含义如下:
1. 第一种情形的含义。
第一种情形是指,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未达到法定数量,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 第二种情形的含义。
第二种情形是指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3. 第三种情形的含义。
第三种情形是指由于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采购人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正当情况)急需采购时,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规定程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的。
4. 第四种情形的含义。
第四种情形主要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当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法律允许不再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来采购。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要体现竞争要求,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应与足够数目即不少于三家的有效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2. 谈判条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公平对待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 必须是有效的供应商,有效主要是指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且满足谈判条件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篇七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 篇八
1参与谈判的服务提供者的数目应足够多1
2采购者必须将与谈判有关的所有资料平等的发送给参与谈判的所有服务提供者!
3谈判应保密,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对外透漏与谈判有关的信息、资料
4谈判结束后,采购者应要求剩余的所有服务提供者最迟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后投报价,并在次基础上选定中选者!
竞争性谈判采购 篇九
政府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
(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
(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
(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
(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 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
(一)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 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 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 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 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 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
(六) 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 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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