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优秀3篇)
继续教育学分常见问题汇总 篇一
高新区继续教育学分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基本政策
1、 Q:2014年中级职称评审时会需要多少学分?
A:所需学分由杭州市人社局在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文件中公布,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的官方或小道消息,请勿再问。
2、 Q:目前针对证书的继续教育培训能否申报学分?
A:暂时不能申报。但各个机构部门已经确认今后这部分内容必然可以申报,正在协调开放申报的实施细则,所以请等待,本人推测不会太久。
3、 Q:单位内训或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能否申报学分?
A:暂时不能申报。但也会逐步放开,可能会制订一些准入和报批细则,请等待。
4、 Q:如果申报当年没有达到学分怎么办?
A:很遗憾,系统将自动限制学分未达到要求的员工的申报权限,非机构或个人力所能改变。
实践操作
1、 Q:单位注册是要注意哪些问题?
A:所有基本信息请勿填错,否则无法辨识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
主管部门勿填错,一旦填错,请与你所填的主管局联系修改;如果企业工商注册在省里,请注册后电话告知,否则不予审核。
2、 Q:学分申报批量导入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A:“培训名称”一栏务必加入学员名称;“培训类型”一栏,如果报职称外语考试,一律选择“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请勿选择“其他”,“培训课时”和“拟报学分”两栏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 Q:学历教育抵学分申报要注意哪些问题?
A:开始时间为2011年6月,之前的学年不予累计;计算学年按照实际长度计算,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学分,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学分;请注意提供学员的录取通知书、当年课程证明和成绩证明,毕业当年提供毕业证书;按照学员所从事专业和所学专业来确定必修学分或选修学分。
4、 Q:审核时限如何确定?
A:每周五统一受理,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专业证书、专利、论文论著学分的,按证书或期刊书籍取得后60天为限;申报参加学术会议取得学分的,按会议结束后60天为限(如有会刊发文的,可延迟至取得会刊之后60天);申报学历教育抵学分和课题项目学分的,每年的1-2月统一申报上一的学分,也可以等学历教育和项目结束后一起申报。2011年6月至今的学分补报截止2014年1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请抓紧时间。
其他信息:
XX区继续教育学分申报受理点:文三路199号一号楼四楼综合办公室
受理、咨询电话:28876599
受理时间:每周五8:30-12:00,14:00-17:00,逢节假日顺延 高新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群:261142713
网站技术支持:86468553
微信公众号:职称难不难(请微信扫描二维码)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篇二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医院 级别
Ⅰ类学分 Ⅱ类学分 学分 合计
国家级、市级项目
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活动 三级医院 10 15 25 二级医院 7 18 25 一级及以下医院 5 20 25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 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
25-2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四等奖
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
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
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类型 第一成员 第二成员 第三成员 第四成员 第五成员 国家级 10 9 8 7 6 省市级 8 7 6 5 4 局级 6 5 4 3 2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
5-3学分
二等奖
3-2学分
三等奖
2-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 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规定为:城八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6学分;郊区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8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 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IC 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 卡取代。
【差异网】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上登记学分。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 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
学分审验依据是《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
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分。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 学分审验机构
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按照护士注册的管理系统实施。
三级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分审验方法
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市、区县卫生局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市、区县卫生局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加盖学分审验合格章。
第六条
学分审验时间
获取学分的时限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各区县卫生局和三级医院须于每年的11月5日之前将全年的学分审核结果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1月15日至25日进行学分审验。
第七条
奖励和惩罚
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公布。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
学分审验经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多方筹集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篇三
聊城市人民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聊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授予范围: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二)II类学分授予范围:
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4、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二)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三)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四)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五)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
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4学分 省级刊物 5、4、3学分
4、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5、13、11、9、7学分 省(部)级课题
10、8、7、6、5学分 市(厅)级课题 8、6、5、4、3学分
5、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20、l9、18、17、l6学分 二等奖l5、14、l3、12、11学分 三等奖
10、8、7、6、5学分
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l0、8、7、6、5学分 二等奖9、7、6、5、4学分 三等奖6、4、3、2、1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3—5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加第一、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该阶段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纳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范畴。(1)参加第一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当年应补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值不低于20学分。翌年补考仍不合格者,另行补足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到30学分。按照平均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的规定,直至取得培训合格证书。(2)参加第二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与登记办法按上条规定处理。
7.学历(学位)教育:(1)经医院批准,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各种形式(脱产、函授、夜大、电大、网大)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完成当年授予25学分。(2)经医院批准,参加无明确学制规定的自学考试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参加课程达4门及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视为完 成当年25学分;当年参加课程少于4门,按照每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授予II类学分3分,不足规定学分最低标准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验证考核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向科教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各门课程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科教处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规定要求。
8.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毕业生和新调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毕业或调入当年开始,医院将为其建立学分登记册,并为其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当需要完成的最低学分数,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20/12计算;也可实行学时制,当年脱产学习的最少时间,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96/12计算,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
9.医疗援外与卫生支农:(1)执行援藏、援外医疗任务满1年及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2)执行卫生支农任务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每1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学分。
(二)II类学分
l、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合格,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 不超过5学分;
3、学习由全国、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5、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市级刊物 4、3、2学分 内部刊物 3、2、1学分
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5、20、10学分;500~1000千字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0、15、8学分;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15、10、5学分。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按副主编授予学分。译著按每l,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 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院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l0学分。
上述II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科教处负责审查备案并授予学分。
(三)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四、学分登记
(一)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登记册》原则上由卫生技术人员凭证登记,医院审核、确认,并进行验证考核。《登记册》的学分类别、登记方式要与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相一致。医院在审核学分原始佐证材料时,要把经审核合格的、不同方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前,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将获得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
(三)医院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入其个人技术档案。
五、考核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二)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科室和主要负责人工作任期目标,作为年终考核和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验证和任期考核制度。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验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六)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l2月31日。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六、奖惩
(一)医院将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l、不服从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
5、在学分登记、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本办法由科教处负责解释。
聊城市人民医院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 办法 聊城市人民医院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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