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精选10篇)

时间:2023-07-24 13:08:48 | 来源:啦啦作文网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10篇《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在大家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差异网给您的好友哦。

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篇一

为贯彻落实基础管理整顿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公司决定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作,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一)利用3个多月的时间,按照“分工种、分层次、分岗位”的方式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使员工熟悉、了解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熟知岗位工作职责和岗位安全操作知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二)进一步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能力、安全事故遇险应变技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安全基础知识全员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覆盖率100%。

二、培训对象

全体员工。重点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一线操作人员。

三、培训目的

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了解和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熟悉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知识,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

四、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自行安排。

五、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计划

(一)第一阶段(9月9日~10月9日,宣贯准备阶段)

各单位组织员工学习北化集团安全生产与节能减排专项治理活动要求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7个重要安全管理文件。人力资源部整理全员安全培训资料,编写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全员培训讲义(基础类)》。

(二)第二阶段(10月10日~11月24日,安全基础知识理论学习阶段)

1、培训实施单位:公司各单位

2、培训课时:集中授课至少16课时(其中2课时培训考试)

3、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事故危害与事故预防、生产安全基础知识、生活安全常识。

(4)公司级安全教育应知应会知识。

4、培训要求:

(1)各单位编写本单位第二阶段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计划,印发给本单位员工;

(2)学员做好笔记,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审计部不定期抽查,抽查时少1人次,扣本单位生产经营考核0.2分;

(3)11月17日~11月21日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分批进行考核验收,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学习后组织补考,对补考仍未通过的,下岗培训。考试时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亲自监考,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巡考。

(4)各部门做好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5)各单位于11月22日~11月24日分批组织学员召开培训心得或体会座谈会,内容包含对安全基础知识的认知、结合安全基础知识学习与工作实际反映业务或岗位安全管理需求和不足、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等。要求座谈会记录齐全。

(三)第三阶段(11月25日~12月5日,业务或岗位安全知识理论学习阶段)

1、培训实施单位:职能部室、基层生产单位、辅助单位

2、培训课时:集中授课至少6课时(其中1课时培训考试)

3、培训内容:

(1)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职能部室学习内容)

(2)各生产、制造、维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基层生产单位、辅助单位学习内容)

4、培训要求:

(1)各单位编写本单位第三阶段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计划,印发给本单位员工;

(2)学员做好笔记,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定期抽查,抽查时少1人次,扣本单位生产经营考核0.2分;

(3)12月2日~12月5日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分批进行考核验收,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学习后组织补考,对补考仍未通过的,下岗培训。试时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亲自监考,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巡考。

(4)各单位做好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四)第四阶段(12月6日~12月24日,安全行动学习阶段)

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制作或更新事故漫画宣传册、图文并茂的安全标语及事故展板。

2、各生产单位每班组织班前“三讲”活动。要求向岗位员工做到“三讲”:即讲任务,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和操作标准、工序流程和重点环节;讲安全,根据当班生产任务和作业现场实际,对每位员工、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安全注意事项逐条讲清;讲培训,根据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每日一题培训,并于12月24日前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

3、安全环保部在该阶段组织各单位分批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消防实战演练,要求有对抗演练环节。

(五)第五阶段(12月25日~12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由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安全环保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记录资料、现场实地检查和询问员工等方式,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全员培训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培训走过场或培训时间、内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各单位负责人及安监员、职教负责人在此期间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由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安全环保部共同编写《公司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教育工作检查验收报告》。

六、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好各阶段学习活动。

(二)积极动员宣传,各单位要组织一次动员会,提高员工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明确全员安全培训活动的重要意义。

(三)学习结束后,各单位要组织一次总结会,认真总结、分析全员安全培训前后的效果和存在的不足,形成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总结,于12月30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

(四)要把全员安全培训工作与基础管理整顿相结合,与经营风险控制相结合,与安全管理目标相结合,与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等相结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版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章 总  则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篇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篇五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篇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版 篇七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年5月29日

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篇八

一、目的

为做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我校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效实施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xx年我校的消防培训。

三、训练的对象

消防安全培训面向我校全体师生。

四、具体的培训安排

(一)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培训

1、培训对象:我校全体师生

2、训练周期

3、培训内容

学校消防培训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火灾自救技能等。

(二)对新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培训科目

对学校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训练时间

新员工入职一周内,配合学校对新员工进行整体培训。

3、培训内容

教授基本的消防知识,熟悉学校消防设备的设置,讲解消防知识

章附则 篇九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章附则 篇十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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